婚家案例|代孕后否认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2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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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欠缺血缘或基因联系为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合意委托代孕所生子女单独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不具有诉的利益

案情简介ℹ️ (2025)沪02民终5348号

裁判观点
➡️ 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孕在我国目前尚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周某某和史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孕系双方合意结果,周某某、史某某双方对于整个代孕过程及结果是知晓井认可的。现周某某要求确认史某某与周甲、周乙不存在亲子关系无诉的利益,对周某某、史某某双方目前已存的民事权益无实际影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可以对代孕行为进行制裁,但因代孕而出生的孩子井不因制裁而消失。代孕子女应得到法律同等保护。从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及禁止反言的一般法理角度考虑,双方均不得再基于是否亲生的事实主张该种人格权益,否则即属于权利滥用。

法官说法‍⚖️
⭐️ 代孕语境下,男女双方甚至一方的生育意愿,客观上主导了子女从受精卵到分挽出生的全过程。子女出生后,参与代孕的各方主体的意愿,如供卵者的抛弃、孕母的“遗弃”及意愿父母的积极养育都决定了子女抚养的实际状况
现行审查依据的局限性:无论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是《民法典》,均没有确定什么情形才算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也即“无异议”的亲子关系这个前提并不明确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对否认亲子关系诉权的限制:选择“分挽者为母”以及婚生推定作为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一般规则是恰当的。同时设置“分挽者为母”的失权期限,因生育意愿而抚养的事实应纳入考量,限制意愿父母放弃责任

代孕违法,但孩子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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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例|代孕后否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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